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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进一步加强全区中小学(幼儿园)师生工装校服管理工作的建议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财政局、工商局、质监局、经信委,各地、州、市教育局、财政局、工商局、质监局、经信委:

根据教育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15〕3号)精神,按照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发改委《关于规范我区中小学师生统一着装工作的通知》(新教基〔2012〕1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建立完善自治区中小学(幼儿园)师生工装校服管理体系,加强统一着装工作的制度保障措施,保障广大中小学生(幼儿)健康成长,结合目前我区中小学(幼儿园)(含民办,下同)师生工装校服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师生工装校服管理工作的意义

我区中小学(幼儿园)师生统一着装工作是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区中小学(幼儿园)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是一项管长远、很实际的有效措施,对规范师生仪容仪表,展现师生良好精神面貌,培养学生形成良好品德,防范和抵御宗教和宗教极端思想向校园渗透,营造积极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工装校服质量关系师生的健康发展和成长,式样影响师生的形象和气质养成。优质、合体、美观、舒适的工装校服是培育师德师风和校园文化的重要载体,是培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团队意识、平等精神的有益方式,是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积极探索。新教基〔2012〕1号文件下发以来,各地高度重视、积极响应、努力落实。目前,我区中小学(幼儿园)师生已基本实现统一着装,但各地工作很不平衡,在部分地区仍存在工装校服标准执行不严、工装校服质量不达标、管理部门协调不紧密、统一着装经费不落实、师生及家长参与度不高、选用采购不规范等问题,亟待健全和落实各项制度,加快构建和形成有效管理服务体系。当前,与校服有关的各项工作备受社会关注,各地教育、财政、工商、质监、经信部门要不断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大局意识、看齐意识,落实要求,多措并举,不断提升工装校服管理工作水平,不断提升工装校服总体品质,努力构建人民放心的工装校服选用和采购秩序。

二、管理原则和主体

(一)坚持属地管理原则

自治区中小学(幼儿园)师生工装校服工作采取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教育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中小学校(幼儿园)选用、采购、穿着工装校服的监督管理,并与财政、工商、质监、经信、服装行业协会等部门加强沟通、密切配合,规范工装校服选用采购程序,加大质量监督管理力度。

(二)坚持学校主体管理地位

自治区各中小学(幼儿园)要切实履行统一着装主体管理职责,按照全国《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相关规定,以及自治区中小学(幼儿园)师生统一着装有关规定,结合本地、本校实际,制定师生统一着装(工装校服穿着)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规定。

三、建立自治区中小学(幼儿园)师生工装校服生产企业名录

(三)建立自治区师生工装校服生产企业名录

在自治区中小学(幼儿园)师生统一着装工作领导小组(见下文)领导和组织下,开展建立自治区中小学(幼儿园)师生工装校服生产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工作。生产型企业通过审核程序进入名录,向社会公示,并规定名录的期限。全区中小学(幼儿园)和政府采购部门必须在名录内选用和采购工装校服。鼓励和支持高、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高中开展服装产业校企合作。

(四)实行名录退出和“黑名单”制度

如发现名录内企业资质材料弄虚作假、服装质量问题严重、售后服务较差、转单转包生产等现象的严格实行名录退出制度,由自治区中小学(幼儿园)师生统一着装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研究确定退出事宜,同时被列入“黑名单”通过相关部门和媒体向社会公布。我区所有中小学(幼儿园)和政府采购部门不得向退出名录和列入“黑名单”的生产企业采购工装校服。

四、规范选用采购管理

(五)建立和实行工装校服选用采购制度

各地、各校要建立和实行中小学(幼儿园)工装校服选用和采购制度,要充分发挥学校工会和家长委员会的作用,在采购师生工装校服前必须经学校工会和家长委员会研究讨论,选用采购程序必须公开、公正,在名录内择优确定,不得由学校自行选择确定企业。其中需通过政府采购工装校服的中小学(幼儿园),要向同级政府采购部门申报政府采购事项,并严格按照程序在名录内规范开展政府采购。我区所有中小学(幼儿园)和政府采购部门不得向未列入名录的生产企业采购工装校服。对名录内的高、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高中校企合作开办的工装校服生产企业,中小学(幼儿园)和政府采购部门采购时在同等条件下要适度给予倾斜。南疆四地州各中小学(幼儿园)师生工装校服的选用采购,在一定期限内(2016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可在名录内对南疆本地企业进行适当倾斜、招标采购,期限到后必须统一在名录内所有企业进行选用采购。

(六)实行工装校服“双备案”制度

中小学(幼儿园)应当与选用采购确定的和政府采购中标的生产企业签订自治区统一的工装校服采购合同,及时将工装校服采购情况与学校工会和家长委员会沟通,并在学校(幼儿园)公示栏或者网站公示工装校服采购情况,自觉接受教职工、家长和学生的监督。同时实行“双备案”制度,即:学校(幼儿园)应当将工装校服采购合同在每年的2月和8月向同级教育部门备案,由教育部门统一向质监部门备案。自治区中小学(幼儿园)师生工装校服采购合同示范文本由自治区教育厅会同自治区工商局制定,其中质量标准相关条款由自治区教育厅会同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

五、加强质量监管

(七)落实质量监督检验制度

自治区各级工商和质监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师生工装校服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和执法检查,严格按照《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督促生产企业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并及时公布工装校服质量监督检查结果,通报各级教育部门。各级教育部门应当将相关信息及时通知各中小学(幼儿园)。

(八)落实企业资质审查

自治区各级工商部门要严格依法对工装校服生产企业进行登记注册和市场流通环节的执法检查,确保生产企业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和工装校服市场规范有序。

(九)建立工装校服质量监督“双重检验”制度

生产企业应当在每批次工装校服出厂前,按照国家标准(GB1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31701《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GB/T31888《中小学生校服》等)要求,对其产品通过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按照采购合同送达各中小学(幼儿园)的工装校服,其产品标识、质量标识应当完整齐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有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各中小学(幼儿园)在接收工装校服时,应当认真进行检查验收,查看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产品标识、质量标识。

每批次新采购的工装校服送达学校(幼儿园)后,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主动将工装校服抽样送质监部门和法定检验机构检验,或由质监部门到校上门抽检,检验合格后,才可发放给师生使用。教育部门负责监督学校(幼儿园)建立和落实工装校服送检制度。

六、建立惩处机制

(十)建立问题工装校服退赔制度

一旦发现采购的工装校服有质量问题,中小学(幼儿园)应当立即要求师生停止穿着问题工装校服,并立即调查相关情况,与生产企业进行交涉,按照采购合同约定,要求生产企业办理退赔等事宜,同时向主管教育部门汇报,向工商和质监部门举报,教育部门应当开展调查了解,工商和质监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十一)建立工装校服质量管理问责和惩处机制

生产企业如违反国家规定使用不合格原料生产工装校服,或者销售产品质量不合格工装校服的,由质监部门或工商部门依法问责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吊销营业执照并进行相关处理;涉嫌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学校、教育部门或政府采购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工装校服采购过程中,存在违反选用采购程序和政府采购程序、收取回扣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问责处理;情节严重,涉嫌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相关部门或单位的工作人员未按照本意见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给予责任追究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畅通问题反映和举报渠道

要充分发挥12315投诉举报热线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用,畅通学校、群众反映校服问题的渠道,及时将依法查处校服生产、销售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各地教育、工商、质监、经信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及时通过有关媒体和渠道公布涉及师生工装校服质量的相关信息。

七、改进校服设计式样

(十三)加强设计研发

在各地中小学(幼儿园)统一着装工作领导小组(见下文)领导下,相关部门、单位、团体、企业要联合开展校服的研发工作,组织区内外服装行业专家、研究机构技术人员、校服主管部门人员、服装设计生产企业有关人员、学校师生及家长代表,共同参与开展校服课题研究。以国内外服装发展趋势、服装设计生产最新科技、服装功能化、青少年学生特点为切入点,结合新疆特有的地理、气候、人文、经济、教育、社会实际,研发安全优质、实用美观的校服,以进一步适应新时期中小学生的着装需求,体现学生良好的精神风貌。

(十四)健全校服式样推荐评议制度

各地教育部门和学校可结合本地实际开展校服遴选,引导专业设计人员或学生参与校服式样设计。校服式样设计要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充分考虑学生体育运动与课间活动需要,突出育人功能,贴近地域文化特点,符合时代精神特征,并适度扣合传承民族优秀文化需求。式样遴选工作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于违规操作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要严格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八、加强发展保障

(十五)落实工装校服补助资金

各地要结合实际加大工装校服发展保障力度,要严格按照《关于规范我区中小学师生统一着装工作的通知》(新教基〔2012〕1号)有关统一着装经费的要求,采取财政分担一点、学校公用经费分担一点、师生个人承担一点的办法,落实统一着装经费来源。各级财政要积极按照相关政策要求给予统一着装相应资金补助,确保中小学(幼儿园)师生按照自治区要求统一着装。

(十六)采取多种方式加强保障

对家庭贫困学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儿童等,要采取多种措施无偿提供校服,减轻其家庭经济负担。有条件的地区,可由地方政府向中小学生(幼儿)无偿配发校服,并优先配发给农村地区中小学生(幼儿)。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公益捐助学校或学生校服。 

九、建立健全工装校服工作机制

(十七)成立领导小组

成立自治区中小学(幼儿园)师生统一着装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自治区教育、财政、工商、质监、经信等相关职能部门联合组成。领导小组每年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重点研究进一步加强自治区中小学(幼儿园)师生统一着装管理工作和工装校服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着力解决统一着装工作推进和质量管理中存在的有关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对全区师生统一着装(工装校服)工作的日常领导、组织、管理、协调和监督。各地也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负责本地统一着装工作的领导,并向自治区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及时汇报有关工作情况。

(十八)加强部门协调协作

中小学(幼儿园)师生工装校服工作涉及环节多,需要多部门配合,教育、财政、工商、质监、经信部门要主动负责,充分发挥组织协调的作用。要强化由教育部门牵头的部门联动机制建设,各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分工合作、务求实效。要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作用,通过行业自律保障工装校服品质。

(十九)制定措施加强检查

各地要依据本意见细化各项工作措施,进一步明确工作原则、工作任务、具体职责。每年定期和不定期开展工装校服质量联合专项检查,督促工装校服生产企业、销售商、中小学(幼儿园)等做好工装校服工作。自治区有关部门也将适时派出联合督查组,开展工装校服工作专项督查。

责任编辑:linshi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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